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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员工作规则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考核)时各级管理部门应委派巡视员到场进行检查、监督。
 

2、巡视员应认真做到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认真负责。
 

3、巡视员巡视时应持有巡视员胸卡。
 

4、巡视员要严格按照考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场纪律,鉴定规程和要求,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公正的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派出单位的委托做好其它方面的调研工作。
 

5、巡视员有权对严重违纪、舞弊的应考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严重失职和不负责的考评员、监考员建议予以更换;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向鉴定所(站)负责人对本次鉴定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和简要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材料向派出单位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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