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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规范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人才,而良好的学风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勇于创新,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振兴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课堂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许可后方能进入课堂。
第六条 学生上课要讲究礼貌,尊敬老师。上课开始时应全体起立,老师还礼后方可坐下。上课时,不得讲话、喧哗或进行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安静。提问题要举手,回答问题要起立。
第七条 学生进入教室要注重行为文明,不得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教室;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蹬踏教学场所墙面、不得在教室及教学楼和实验楼内吸烟。
第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在课桌椅和墙上涂写。不得损坏黑板、课桌椅、门窗和其他室内设施。不得私自拆卸和拿走教室内电器设施。否则,按章追查赔偿、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 学生借用教室举办课外集体活动,须按规定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遵守使用要求。
第十条 教室是本校师生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外来人员不得擅入教室听课或自习。
第十一条 下课后注意关闭电灯、电扇,并关好门、窗,以防浪费或损坏。
第十二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时,要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实验课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要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原材料及水电,不得私自携带实验室物品离开场地。凡丢失或损坏实验器材者,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报告,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自习及作业要求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自习和辅导时间内,一定要在图书馆、教室或指定的地方上自习,自习时间不得喧哗、打闹以至影响他人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要充分利用自习时间做好各门课的预习和复习,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时上交,对迟交或缺交作业的学生,要根据情况扣除该门课程期末总评分;抄袭作业者,以缺交作业论处,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应交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按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章 考试考查规定
第十六条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查,不得迟到或旷考。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补考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准考证,经教师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须将学生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十七条 考生须按主(监)考教师要求,在开考前将与考试要求不相符的书籍资料及通信工具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否则,一旦发现将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 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中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严格按我校有关学籍管理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违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并按交卷处理。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主(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或有其他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经主(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上写明系别、年级、班号、学号和姓名(未按此要求填写者,若成绩出现差错,后果自负),并注意保持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学号一律采用统一编排的学生代码,凡是装订好的试卷,学生答题时一律不准折开(英语答题纸除外),一经发现,试卷作废,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堂。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交流答案,要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四条 闭卷笔试或口试,不准翻阅或使用教材、参考资料、提纲、笔记本、卡片或其它带字纸张、计算器(特定要求除外)。开卷考试(考查)则可按主考教师的要求,查看有关书籍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学生的处理,一律于考试(考查)后第二天通报公布,将作弊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对偷改考核成绩的学生,一经查出,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章 实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措施。学生必须服从院、系(部)及指导教师的领导,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时完成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未完成实习任务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领队或指导教师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队。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间不得做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遵守组织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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