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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教育学生特点和我校成人教育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的期限,而不是撤消处分);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需要进行处分的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或劳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被判以管制、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其中被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偷盗、诈骗、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含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得到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造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七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视为变相赌博):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及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闹事或结伙斗殴者: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或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伪证,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结伙斗殴为首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或出现其他纠纷后"私了"者,一经查出给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擅自结婚者,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
(一)道德败坏,出于流氓动机而故意调戏、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故意玩弄异性或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生活作风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强奸或强奸未遂者,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在外留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
(一)擅自在外留宿,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外租房与异性同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因违章用电做饭、吸烟或使用火烛等原因引起火灾事故者:
(一) 未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诬告、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借酒闹事者;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宿舍、课堂、礼堂、食堂等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而未构成犯罪者;
(五)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六)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
(七)多次晚归,翻门窗入室者;
(八)由教室、宿舍窗户向外乱泼乱扔东西,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他人受伤者。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错误程度达到处分时,可给予记过处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者;
(四)第三次违纪需要给予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有主动检举他人等显著立功表现者;
(三)违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交待问题或能主动赔偿造成损失者。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所在班级班主任要负责查清事实,并征求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核准,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主管领导审批;因政治问题受到退学以上处分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二)所有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归入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家长。
(三)处理学生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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