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院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技术学院做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院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寓言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院长决定;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系、部、馆或总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

    ()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由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院工会委员会代表等出席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

    (二)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

    (三)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全体代表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大会主席团领导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            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

()            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方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            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办理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有关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产生为止。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推举,并经党委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还可设立其他与学校工作和发展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主席团提名,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在有条件的基层单位适时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大会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及其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换届大会的开会方案,报请学院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协助主席团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全体大会通过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