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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适应人事人才工作由传统的管理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和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做到“能进能出”,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简称:省人才中心,下同)为我院人事代理委托单位。学院与省人才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按照约定条款规范双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委托省人才中心代理的未列入学院事业编制管理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款规定的聘用制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
(一)来院工作的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
(二)解决急需特殊人才引进的夫妻分居,配偶属于第一款所述情况的人员。
第五条 用人部门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不得降低考核、聘用标准。
第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与我院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聘者,劳动契约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章 代理内容及聘用程序

第七条 委托代理内容
(一)委托代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
(二)委托代理出具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各种政审或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办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四)由学院与省人才中心商定的其它代理项目。
第八条 人员聘用程序
(一)每年9月,由用人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用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人事处下达部门人才引进执行计划;
(二)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由省人才中心鉴证。
(三)人事处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各项代理及聘用手续。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含试用期或见习期)内按在职教职工管理,享受学院在编在岗、同类同档人员的国家、省规定的工资待遇。享有转正、定级、调资、晋升、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含初聘)、考核、奖惩等权利;享有《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校内岗位津贴、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社会统筹。各项统筹中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院直接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院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学习、培训进修等,须与学院签订回院工作及服务协议,具体要求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人事代理费由学院统一向省人才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学院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十四条 符合学院青年教师宿舍入住条件的受聘人员,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入住和管理。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须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员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双方签字,省人才中心鉴证后生效。学院和受聘人员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单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聘用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首次聘期中含6个月试用期或一年见习期。在院内连续聘用10年及以上者,经受聘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院内其它部门应聘条件者,经原部门同意,也可转岗聘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时,由人事处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变更为个人代理方式。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人事处将组织用人部门对相关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鉴定,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就是否续聘或终止合同提出明确意见报学院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有关续聘或终止合同的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本人先办清离校手续,由学院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省人才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聘人员的考勤及管理,按照《南化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不享受长期病休假及内退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必须结合学院的年度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转入省人才中心,自主重新择业。对于连续2到3个聘期考核优秀者,学院可以长期聘用或办理调动(符合人才引进条件)手续。对于聘期内获得国家、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且表现突出者,可申请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要协助人事处建立健全聘期内受聘人员的档案资料。受聘人员的年度工作总结、单位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职务变动等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关系仍适用本人事代理办法。经学院同意,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因未经学院同意自费留学或读研究生等原因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如与学院有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学院代为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安排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人事代理政策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做相应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规定相矛盾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后勤实体聘用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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