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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用人机制,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雇员制是我院人员聘用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雇员是指我院因教学、科研、一般管理工作岗位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未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二、雇员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三、实行雇员岗位等级制,根据雇员性质和对雇用人员的知识、技能的要求,分“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初级雇员是指学院一般性管理和辅助教学科研工作岗位需要的人员。
中级雇员是指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工作岗位需要的人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所承担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高级雇员是指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人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相关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
四、学院根据各部门编制和岗位需求核定实行雇员制管理的人员数量,并计入当年各部门编制数。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拟雇用人员进行考核,组织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审批。
五、雇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学院与雇员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员的人事档案由学院委托人才中心管理,雇用合同有效期内的档案管理费由学院承担。
六、雇用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限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的,实行见习期。试用(见习)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七、雇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标准由学院统一制定(见附表)。雇员的岗位级别由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雇员的条件、能力和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学院引进的特殊人才,其岗位工资标准可以双方商定,不受本文确定的工资等级、档次的限制。雇员工资由学院按月发放。
八、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学院承担受雇人员在聘期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受雇人本人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学院按月发放受雇人员医疗门诊费用(现为35元/人)。此外学院不再为雇员提供其它福利待遇。受雇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学院代为扣缴。
九、学院不为雇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学院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短期培训。
十、雇员在聘期内可以参加校内教职工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非我院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须经我院专业技术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予认可。雇员职称评审坚持评聘分离,按岗位聘任的原则。
十一、雇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参加学院工会的申请。申请得到批准后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工会会员义务并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利。
十二、雇员在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用人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对雇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人事处负责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院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聘期内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发布前已聘用的人员中,原工资高于本规定标准的,仍保留原工资。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雇员佣金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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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分 类 |
档 次 |
标 准 |
门诊费 |
考核奖 |
备 注 |
见习期(试用) |
大专见习 |
一 |
700 |
35 |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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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见习 |
二 |
750 |
35 |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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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专及以下 |
一 |
700 |
35 |
0-200 |
|
二 |
800 |
35 |
0-200 |
|
大专 |
三 |
850 |
35 |
0-200 |
|
四 |
900 |
35 |
0-200 |
|
本科 |
五 |
1100 |
35 |
0-200 |
|
六 |
1200 |
35 |
0-200 |
|
中级 |
|
一 |
1500 |
35 |
0-300 |
|
| |
二 |
1700 |
35 |
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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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
一 |
2000 |
35 |
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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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2500 |
35 |
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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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岗 |
|
一 |
650 |
35 |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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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700 |
35 |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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